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陳建名、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羅智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65號 原 告 陳建名 被 告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始與法定程式相符,如審判長已定期間先命補繳裁判費,原告仍未遵期補繳裁判費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因未依法定程式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卻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等 情,有上開民事裁定1份暨送達證書1份、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因 未繳納裁判費而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定期命其補繳裁判費後仍未補正,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