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71號
- 原告
- 蘇松坤
- 訴訟代理人
- 楊富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芝光律師
- 被告
- 已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文三
- 訴訟代理人
- 陳軍宇律師
楊宛臻律師
黃郁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5月2日下午5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3月7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茲因法官生病身體不適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日期為114年5月2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