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陳巧倫即皇廷工程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46號 上 訴 人 陳巧倫即皇廷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宋巧靖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陳郡鴻 即陳三保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