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46號
- 上訴人
- 陳巧倫即皇廷工程行
- 送達代收人
- 宋巧靖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陳郡鴻
即陳三保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