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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46號

返還車輛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王獻楠

上訴人
陳巧倫即皇廷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宋巧靖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陳郡鴻

即陳三保間返還車輛等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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