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修繕漏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張麗娟
- 法定代理人陳俊宏
- 被告橙坊創邑生活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橙坊創邑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林春華,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73號 請求修繕漏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7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66,22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3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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