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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0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盧亨龍

上訴人
即原告
陳俊堯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興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奕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0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900,000元(此經本院112年度補字第957號裁定核定確定在案),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29,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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