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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9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張玉萱王淑惠陳䊹伊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蔡旭芳
複代理人
卓維宏
被告
鵬升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聿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785,57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8,421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785,57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嗣於訴訟中將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變更如附表一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法文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鵬升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鵬升科技公司)於民國111年1月26日邀同被告楊聿軒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月26日起至114年1月26日止共3年,自撥款後分36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率按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1.155機動計算,如未依約清償,除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應給付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又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應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該日之借款利率加計週年利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遲延利息,違約金亦為相應之調整。本件借款因有八成移送信保基金保證,故分2筆列帳管理,詎鵬升科技公司自111年11月26日起即未再依約清償本息,依放款借據第11條第1項第1款約定,本件債務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並於112年1月12日將本件借款轉列催收款項,鵬升科技公司尚積欠原告本金4,785,57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楊聿軒為鵬升科技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785,57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規定甚明。

㈡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全部查詢資料、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央行貼放利率資料、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放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等件為證(本院卷第21至39、69至80、97至99頁)。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調查原告所提上開證據之結果,核與其所述相符,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785,57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48,421元,依法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規定,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王淑惠

           法 官 陳䊹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日 迄日 週年利率 起日 迄日 週年利率 1 3,828,460元 111.10.27 111.12.20 2.53% 111.11.28 111.12.20 0.253%   111.12.21 112.1.11 2.655% 111.12.21 112.1.11 0.2655%   112.1.12 清償日止 3.655% 112.1.12 112.5.27 0.3655%      112.5.28 清償日止 0.731% 2 957,112元 111.10.27 111.12.20 2.53% 111.11.28 111.12.20 0.253%   111.12.21 112.1.11 2.655% 111.12.21 112.1.11 0.2655%   112.1.12 清償日止 3.655% 112.1.12 112.5.27 0.3655%      112.5.28 清償日止 0.731% 合計 4,785,572元       
附表二:
編號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日 迄日 週年利率 起日 迄日 週年利率 1 3,828,460元 111.10.27 112.1.11 2.655% 111.11.28 111.12.29 0.2655%   112.1.12 清償日止 3.655% 111.12.30 112.5.27 0.3655%      112.5.28 清償日止 0.731% 2 957,112元 111.10.27 112.1.11 2.655% 111.11.28 111.12.29 0.2655%   112.1.12 清償日止  3.655%  111.12.30 112.5.27 0.3655%      112.5.28 清償日止  0.731% 合計 4,785,5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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