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張家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94號 上 訴 人 張家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 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朱烈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