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94號
- 上訴人
- 張家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99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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