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996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林宜樺
- 被告
- 李明宗即金吉成企業社
謝綉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零伍萬柒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玖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李明宗即金吉成企業社邀同被告謝綉卿擔任
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
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透支、貼現、承兌、墊
款、開發信用狀、委任保證、買入光票、進出口押匯、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信用卡契約、特
約商店契約、以被告為買方之買賣契約、損害賠償及其他債
務於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為限額,願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李明宗即金吉成企業社嗣於民國109年2月26日及111年3月
9日向原告借貸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四筆款項,合計共500萬
元,其中㈠附表編號1、2所示借款部分,約定借款期間自10
9年2月26日起至112年2月26日止,利率按原告公告之兩年期
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1.83機動調整按月計
付,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本息;㈡附表編號3、4所示借款部
分,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3月9日起至112年3月9日止,利率
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
1.91機動調整按月付息,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
。上開四筆借款依借據條款第6條約定,未依約攤還本金或
繳納利息時,除按約定計付延遲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
之20加付違約金。詎李明宗即金吉成企業社自如附表所示利
息起息日起即未再依約清償借款本息,屢次催討,均置之不
理。按逾期時原告兩年期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分
別為百分之1.645及1.465,加計年利率百分之1.83及1.91後
為百分之3.475及3.375計算之結果,迄今尚欠本金合計305
萬7,9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書第5條第
1、2款約定,李明宗即金吉成企業社所借款項視為全部到期
。謝綉卿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一併負連帶清償之
責。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命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放款攤還及收息記錄
查詢單4紙、約定書3份、保證書、存款利率表、催告函、回
執聯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7-72頁),核屬相符。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作何主張或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
同條第1項規定,視為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依法應
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爰依法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編號 借 款 金 額 餘 欠 本 金 利 息 違 約 金 約定利率 起 迄 日 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約定利率10 %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約定利率20 %計算 1 1,600,000元 46,398元 3.475% 自112年1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2月27日起至112年8月26日止 自112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 400,000元 11,599元 3.475% 自112年1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2月27日起至112年8月26日止 自112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 2,400,000元 2,400,000元 3.375% 自11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2年3月10日起至112年9月9 日止 自112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4 600,000元 600,000元 3.375% 自112年2月9日起清償日止 自112年3月10日起至112年9月9 日止 自112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5,000,000元 3,057,9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