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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公司大小章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曾仁勇
  • 法定代理人
    梁錦玲

  • 原告
    秝澄時尚生活創意產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翁瑀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瑀顄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秝澄時尚生活創意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錦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大小章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翁瑀顄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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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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