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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90號

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吳彥慧

原告
巨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蓉楨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複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
被告
蔡詠偉

追加被告 蔡謝月桂

蔡宜蓁

蔡文文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5月16日下午5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3月14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茲因法官生病身體不適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日期為114年5月16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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