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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3 日
  • 法官
    伍逸康
  • 法定代理人
    劉信陸

  • 原告
    沅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49號 原 告 沅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陸 上列原告前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4,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768元,經扣除原告先前因聲 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43,26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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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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