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62號
- 原 告
- 水生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龍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對被告華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2181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6,1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2,9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