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43號
- 原告
- 林柏昇即日日好時商行
- 訴訟代理人
- 高亦昀律師
- 被告
- 周博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設在臺北市○○區○○街00號3樓之1(即臺北○○○○○○○○○)、民事起訴狀則載以被告「住○○市○○區○○街0號4樓之1」,且依起訴狀所述被告侵權行為發生地即「擅自將原告存放於合作商家之手錶取走」所列商家營業地址亦非在本院轄區。故本件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