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43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曾仁勇

原告
林柏昇即日日好時商行
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律師
被告
周博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設在臺北市○○區○○街00號3樓之1(即臺北○○○○○○○○○)、民事起訴狀則載以被告「住○○市○○區○○街0號4樓之1」,且依起訴狀所述被告侵權行為發生地即「擅自將原告存放於合作商家之手錶取走」所列商家營業地址亦非在本院轄區。故本件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