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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54號

確認界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李姝蒓

上 訴 人即

原告
林義榮
訴訟代理人
陳阿絹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方麗惠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上訴者,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510,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54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界址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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