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9 日
- 法官王淑惠
- 原告林世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8號 原 告 林世郎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 上列原告提起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供被繼承人陳明興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上開資料,補正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陳報陳明興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四、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應補正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確認皇壁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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