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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林世郎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

上列原告提起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供被繼承人陳明興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上開資料,補正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陳報陳明興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四、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應補正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確認皇壁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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