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林世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8號 原 告 林世郎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 被 告 皇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興 (已歿)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之起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未於審判長所定期間內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返還借款,並列陳明興為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陳明興於原告民國112年1月30日起訴前之111年11月23日已死亡,經本院於112年3月9日裁定命原告補正,原告112年3月25日補正提出之起訴狀仍記載「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明興(已歿)」,自屬起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