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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王淑惠
  • 法定代理人
    陳明興

  • 原告
    林世郎
  • 被告
    皇壁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8號 原 告 林世郎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謝溦真律師 被 告 皇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興 (已歿)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之起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未於審判長所定期間內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返還借款,並列陳明興為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陳明興於原告民國112年1月30日起訴前之111年11月23日已死亡,經本院於112年3月9日裁定命原告補正,原告112年3月25日補正提出之起訴狀仍記載「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明興(已歿)」,自屬起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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