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8號
- 原告
- 林世郎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長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溦真律師
- 被告
- 皇壁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興 (已歿)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對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之起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未於審判長所定期間內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返還借款,並列陳明興為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陳明興於原告民國112年1月30日起訴前之111年11月23日已死亡,經本院於112年3月9日裁定命原告補正,原告112年3月25日補正提出之起訴狀仍記載「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明興(已歿)」,自屬起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