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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林世郎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長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溦真律師
被告
皇壁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興 (已歿)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對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之起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未於審判長所定期間內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返還借款,並列陳明興為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陳明興於原告民國112年1月30日起訴前之111年11月23日已死亡,經本院於112年3月9日裁定命原告補正,原告112年3月25日補正提出之起訴狀仍記載「被告皇壁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明興(已歿)」,自屬起訴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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