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8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林世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皇壁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因而提起抗告,然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328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皇壁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因而提起抗告,然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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