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王淑惠
- 原告林世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林世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皇壁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所為之裁定,因而提起抗告,然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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