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天貿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葉靜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葉程桂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851,184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43,9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35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葉程桂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851,184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43,9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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