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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盧亨龍

上訴人
即被告
天貿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葉靜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葉程桂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5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851,184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43,9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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