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4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黃煌文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聲請對被告黄東其即童年往事企業社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2,
0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6,66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