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ALPHA JAPAN Co.,LTD.、郭晟宇、雅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明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8號 原 告 ALPHA JAPAN Co.,LTD. 訴訟代理人 郭錦棟 法定代理人 郭晟宇 被 告 雅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勳 訴訟代理人 梁家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已合意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兩造簽立之合約第9條第2項可參,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