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8號
- 原告
- ALPHA JAPAN Co.,LTD.
- 訴訟代理人
- 郭錦棟
- 法定代理人
- 郭晟宇
- 被告
- 雅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勳
- 訴訟代理人
- 梁家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已合意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兩造簽立之合約第9條第2項可參,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