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吳熾松 林意惠 被 告 王立順即皇成門窗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王立順即皇城門窗工程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王立順即皇成門窗工程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