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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2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田玉芬

上訴人
即被告
雄線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懿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易昇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5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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