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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廖建瑋

上訴人
即原告
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慈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張榮

張雅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8,8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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