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曾美慈、張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慈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榮 張雅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