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寶龍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美慈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榮
張雅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2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8,8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