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昆宏、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32號 原 告 陳昆宏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 被 告 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泰瑞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文宇 訴訟代理人 葉維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泰瑞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附表所示土地上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6,5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意旨略以:訴外人高楠電器有限公司向被告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泰瑞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電器設備,而於附表所示之土地上設定抵押權之登記,以作為擔保,嗣高楠電器有限公司未再向被告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任何電器設備,並無積欠被告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任何貨款,被告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權因逾15年不行使而消滅,其抵押權亦因5年間 不行使而消滅,故請求被告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塗銷抵押權之登記等語。 貳、被告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答辯意旨略以:同意原告之主張等語。 參、經查: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附表所示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憑,並經本院向經濟部函調之被告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自應認原告之主張屬實。 肆、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將附表所示土地上之抵押權登記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原告同意本件訴訟費用由其負擔,依法並無不可,故本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陸、據上論結,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 記 官 楊雅惠 附表: 編號 設定抵押權之土地 抵押權人 登記日期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泰瑞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嗣已變更為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77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