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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王獻楠

上訴人即被告
腰財寶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淑潔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李驥間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法 官 王獻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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