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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7 日
  • 法官
    王獻楠
  • 法定代理人
    莊淑潔

  • 上訴人
    被告 腰財寶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4號 上訴人即被告 腰財寶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淑潔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李驥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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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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