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4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腰財寶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莊淑潔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李驥間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