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陸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宏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596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宏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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