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凌忠嫄、蘇政瑋即恆旭商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9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施峰達 被 告 蘇政瑋即恆旭商行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一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9,4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6,83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3日與原告簽訂青年創業及 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7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5月3日起至116年5月3日止,無寬限期之適用,按月於每月3日平均攤還本金,利息依未償還本金餘額計算按月 繳付,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加碼年利率0.575%機動計息,如未依約攤還本金時,按每 期應攤還本金自約定攤還日起,依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且經原告依第10條約定主張加速到期者,按未清償本金餘額自到期日(視為到期日)起改按原告當時牌告之基準利率(季 調)加碼年利率3.5%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約定利率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詎被告自111年12月3日起未依約攤還本息,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授信約定書第13條第1項第1款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本金629,421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帳戶一覽表、利率查詢資料、催告函為證(本院卷第21-55頁)。被告 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綜合上開事證,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739條定有明文 。惟獨資商號並無獨立之人格,以該商號為營業,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出資之個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簡抗字第9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恆旭商行係由被告蘇政瑋獨資設立之商 號,此有商工系統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3頁),依上開說明,恆旭商行並無獨立之人格,其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仍歸屬被告蘇政瑋,恆旭商行與被告蘇政瑋實屬同一權利義務主體,無不同之法人格可言,被告蘇政瑋雖以其個人名義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並以恆旭商行蘇政瑋名義與原告簽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向原告借款70萬元,惟本件借款人與連帶保證人實係同為蘇政瑋,原告主張被告蘇政瑋應負連帶保證人之清償責任,顯屬誤會,附此敘明。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830元(即 第一審裁判費),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違約金 1 30,919元 自民國111年12月3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按年息1.92%計算 自民國112年1月4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0.2045%計算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 按年息2.045%計算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5日止 按年息2.17%計算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5日止,按年息0.217%計算 自民國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54%計算 自民國112年4月6日起至民國112年7月3日止,按年息0.654%計算 自民國11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08%計算 2 598,502元 自民國111年11月3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按年息1.92%計算 自民國111年12月4日起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按年息0.192%計算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 按年息2.045%計算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按年息0.2045%計算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5日止 按年息2.17%計算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4月5日止,按年息0.217%計算 自民國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54%計算 自民國112年4月6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3日止,按年息0.654%計算 自民國112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08%計算 合計629,4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