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亞洲默克動物藥品有限公司、高國城、南亞畜牧股份有限公司、陳延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5號 原 告 亞洲默克動物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城 被 告 南亞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被告公司之營業所係在新北市○○區○○路00號9樓,此有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系統列印之公司基本資料可稽(見本院補字卷宗第55頁)。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