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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5號

請求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陳淑卿

抗告人
南亞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延瑋
相對人
即原告
亞洲默克動物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2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營業所在新北市○○區○○路00號9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所為之移轉管轄裁定,誤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被告對此提出抗告,應認有理由,是依上開規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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