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南亞畜牧股份有限公司、陳延瑋、亞洲默克動物藥品有限公司、高國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5號 抗 告 人 南亞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陳延瑋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亞洲默克動物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2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營業所在新北市○○區○○路00號9樓,依民事訴訟 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所為之移轉管轄裁定,誤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被告對此提出抗告,應認有理由,是依上開規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