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5號
- 抗告人
- 南亞畜牧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延瑋
- 相對人
- 即原告
- 亞洲默克動物藥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國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2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營業所在新北市○○區○○路00號9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所為之移轉管轄裁定,誤載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被告對此提出抗告,應認有理由,是依上開規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