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63號
- 原告
- 劉尚綸即正群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張簡明杰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怡璇 律師
- 被告
- 宏昇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淑惠
- 訴訟代理人
- 曾邑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民事準備狀附件四所附電子郵件之寄件者、收件者各為何人?兩造訂立之工程承攬合約第5條第2項,於刪除「111年07月31日止」等語後,其真意為何?尚待釐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