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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6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伍逸康

原告
劉尚綸即正群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複代理人
王怡璇 律師
被告
宏昇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民事準備狀附件四所附電子郵件之寄件者、收件者各為何人?兩造訂立之工程承攬合約第5條第2項,於刪除「111年07月31日止」等語後,其真意為何?尚待釐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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