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90號
- 原告
- 歐揚乾
- 訴訟代理人
- 歐慧芳
- 被告
-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銘彥
- 被告
- 頂丰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灝
- 被告
- 鄭曉如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昱瑄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泓琮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姞臻
- 被告
- 梁娟菁(歐春南之承受訴訟人)
- 訴訟代理人
- 田雅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5頁所載之附表一、二內容,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一、二內容。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地號(面積)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1 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850.49 平方公尺) 歐揚乾 80分之8 2 梁娟菁 80分之8 3 頂丰開發有限公司 5分之1 4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分之1 5 鄭曉如 2分之1 附表二:如附圖二之分割方案共有人分得位置及面積 附圖分得位置及面積 分得人 權利範圍 編號F(86.95平方公尺) 梁娟菁 單獨所有 編號H(678.49平方公尺) 鄭曉如 應有部分8分之5 頂丰開發有限公司 應有部分8分之2 丞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應有部分8分之1 編號I(85.05平方公尺) 歐揚乾 單獨所有 合計:850.49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