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沁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郭益豪、昱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鍾順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99號 原 告 沁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益豪 被 告 昱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順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以112年度訴字第999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4,33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