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護字第237號
- 聲請人
-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 法定代理人
- 盧禹璁
- 相對人
- ○A
- 法定代理人
- ○B
○C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相對人自民國112年9月4日起至民國112年12月3日止延長安置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相對人○A業於民國112年6月1日起由聲請人緊急安置,並經鈞院112年護字第164號裁定延長安置至112年9月3日止。因相對人○A之法定代理人○B與○C間有家暴情事,○B亦有自傷及衝動控制不佳等情事,於112年3月29日○C憂心同住的子○相對人○A有受暴風險,故主動將相對人○A交由相對人○A之祖母照顧,然事後○B及○C卻向相對人○A之祖母提出略誘罪告訴,現○C已於7月26日開庭時當場撤銷對相對人○A之祖母的告訴,然○B未出庭應訊,無法確知○B態度,相對人○A之祖母無意願於○B及○C未正式委任其監護相對人○A下提供相對人○A保護及照顧。目前○B與○C居所不明,難以連繫,無法評估兩人育兒準備,親屬間關係仍衝突,相對人○A年幼無自我保護能力;爰此,為維護兒少安全及受妥適照顧,請鈞院准予相對人○A延長安置3個月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安置評估報告表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個人戶籍資料查詢表3件核閱綦詳,故堪認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又上開安置評估報告表雖記載○C不希望相對人○A由社會局繼續安置,期待能轉由相對人○A之祖母協助照顧,但○B不同意此事等語,惟相對人○A之祖母已表示無意願於○B及○C未正式委任其監護相對人○A下提供相對人○A保護及照顧,故此一照顧方式暫不可行,本院審酌相對人○A為未滿一歲之嬰幼兒,無自我保護能力,其法定代理人○B及○C親職功能不彰,親友支持系統薄弱,相對人若未再接受安置,仍無法獲得適當之養育及照顧,其身心有再受害之虞,非延長安置顯不足以保護相對人,是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附件112年度護字第237號姓名、年籍、住所對照表:
一、○A即A01:○,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號現由臺南市政府安置中
二、○B即A02:○,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號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三、○C即A03:○,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市○○區○○路0段00巷000弄00號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應受送達處所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