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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張麗娟

原告
李雪華
原告
李郡哲
原告
李念耘
原告
前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呂思頡律師
被告
大佳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建亨
兼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被告
洪椿翔

楊錦龍

杜麗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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