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洪碧雀

原告
楊慧媺
被告
禾圓圓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宇澤
訴訟代理人
施雲鸞

郁旭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10分之1,餘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