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顏信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譯紗婚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費。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1,887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
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
提起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