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職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陳興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陳興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剛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職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743,4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