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號
- 原告
- 王耀陞
- 訴訟代理人
- 雷皓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馨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湘閔律師
- 被告
- 塑晶塑膠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麗珠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榕芝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乃慈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江信賢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張中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3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