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甲○○、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2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准依如附表所示之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由兩造每人各負擔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伍拾陸元。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繼承人丙○○於民或112年1月14日過世,並留下銀行存 款、股票與保管箱…等遺物。家父已於多年前過世,而被繼承人未留下書面遺囑,故兩造兄弟二人為法定繼承人,原則上,應各繼承2分之1,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7號之判決書顯示,被告應支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20,526,409元,並外加利息與訴訟費。因債權高於被繼承人丙○○遺產之半數,故所有遺產應由原告全 部繼承,而被告不得繼承。 (二)並聲明: ⒈兩造公同共有如起訴狀清單所載被繼承人丙○○之遺產 准予分割,分割方法為全部遺產均由原告取得。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丙○○於112年1月1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 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又被繼承人丙○○之配偶丁○○已於 84年8月2日死亡,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丙○○之子女,為被 繼承人丙○○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為每人各2分之1。再 兩造就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系爭遺產亦無法律所規定不得分割之情事存在之事實,業據原告陳明在卷可按,並提出繼承系統表1件、戶口名簿影本1件、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1件、財政部南 區國稅局臺南分局會同開啟保管箱財產清冊影本1件為 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認為實在。從而,原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被繼承人丙○○之遺產,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原告主張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7號民事確定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0,526,409元及法 定遲延利息,故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均分由原告取得,以彌補原告之損失云云,惟於遺產分割之形成判決中,若逕將被告應獲分配之遺產分配予原告,用以抵償被告對於原告之債務,將使原告未經民事執行程序直接取得被告應繼承之遺產,而優先於被告之其他債權人受償債權,有害於被告之其他債權人之利益,自非允當,是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實非可採。本院認基於公平合理起見,應將兩造所繼承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依兩 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從而,原告請求分割系爭遺產,應依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方法分割。 丙、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1條第2款、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陳姝妤 附表:被繼承人丙○○之遺產 分割方法: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即每人各2分之1分配。 編號 項 目 數量或金額 1 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 新臺幣17元 2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60,671元 3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500,000元 4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10,000元 5 彰化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3元 6 彰化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77,579元 7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00,000元 8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50,000元 9 彰化商業銀行總部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6,000,000元 10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200,000元 11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50,000元 12 彰化商業銀行總部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550,794元 13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230,000元 14 彰化商業銀行延平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1,053元 15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500,000元 16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200,000元 17 彰化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98元 18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500,000元 19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60,000元 20 彰化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2,844元 21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260,000元 22 彰化商業銀行台南分行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 新臺幣1,367元 23 中華郵政公司台南東城郵局存款 (帳號:00000000000000) 新臺幣1,016元 24 惠而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28,000股 25 利翔航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7,940股 26 華榮股票 7,877股 27 彰銀股票 71,921股 28 臺鳳股票 114股 29 旺宏股票 58股 30 開發金股票 10,801股 31 台泥股票 38,867股 32 彰化銀行南台南分行保管箱 (箱號:0-0000) 新臺幣474,4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