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丁○○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命上訴人塗銷不動產繼承登記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35,313元(按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塗銷附表編號2、3、4所示不動產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所為之繼承登記,該些不動產價額分別為2,620,500元、308,940元、2,805,873元,合計5,735,3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7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