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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3號

確認遺囑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葉惠玲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丁○○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命上訴人塗銷不動產繼承登記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35,313元(按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塗銷附表編號2、3、4所示不動產以「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所為之繼承登記,該些不動產價額分別為2,620,500元、308,940元、2,805,873元,合計5,735,3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7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3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遺囑無效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