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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李姝蒓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複代理人
王又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家瑋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友和
被告
謝長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所為之判決(下稱原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應增列第3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亦有明文。

二、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2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宣示判決,惟漏未於主文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方式,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2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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