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陳寶香、美絨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 告 陳寶香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美絨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美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4,3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原 告起訴請求:㈠被告美絨建設有限公司(下稱美絨建設公司)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號、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 ○路000號之建物(下稱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㈡被告陳美絨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並與上開建物合稱系爭房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觀諸原告起訴狀所附其與美絨建設公司於民國107年7月31日簽立之買賣契約(補字卷第23至25頁),原告向美絨建設公司買受系爭房地之價金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參以原告買受時系爭房屋為預售屋,蓋 成後甫於110年3月26日辦理第一次保存登記,為3層住家用 之鋼筋混凝土造建物,總面積為177.88平方公尺,相當於53.8坪,有登記謄本在卷可參(補字卷第21至22頁);經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臺南市柳營區於112年 間,屋齡為1年,總面積坪數、層數與系爭房屋相近,且同 為住家用之房地交易資料,其價格位於698萬元至1,045萬元間不等,應認本件以650萬元作為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 額,尚屬相當,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50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5,35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1,000元後 ,尚應補繳64,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陳淑卿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