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 上訴人
- 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人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陞環保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7,05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陞環保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7,05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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