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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林福來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昱緯

以上上訴人與晟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8,1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2,379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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