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昱緯
以上上訴人與晟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8,1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2,379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以上上訴人與晟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8,1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2,379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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