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9 日
- 當事人李昱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昱緯 以上上訴人與晟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1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2,3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