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永仕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庭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仕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庭輝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元陽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7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4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667,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8,04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