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份轉讓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3 日
- 當事人曾忠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 告 曾忠信 曾子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思紐律師 被 告 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振澤 被 告 保利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宓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律師 蘇清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份轉讓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7年8月7日簽訂持股轉讓契約書( 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將曾忠信持有之明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棋公司)股份,其中605萬股以新臺幣(下同)7,700萬元讓與官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官田公司),489萬 股以6,223萬6,600元讓與保利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利都公司),及將曾子娟持有明棋公司之6萬股股份,以76 萬3,400元讓與保利都公司。原告已依約轉讓股份完畢,契 約約定之第4至6期款清償期亦已屆至,且無第4期款給付要 件未完成之情形,明棋公司帳務復無異常情形,被告卻遲不給付第4至6期款。經扣減官田公司先代曾忠信繳納之證券交易稅4萬1,999元、18萬8,892元,保利都投資公司先分別代 曾忠信、曾子娟繳納之證券交易稅18萬6,708元、2,290元後,茲依契約關係,請求官田公司、保利都公司分別給付曾忠信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保利都公司給付曾子娟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等語。並聲明:官田公司應給付曾忠信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及自附表一遲延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一所載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保利都公司應給付曾忠信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及自附表二遲延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所載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保利都公司應給付曾子娟如附表三所示金額,及自附表三遲延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三所載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以原告對明棋公司之股東往來債權與原告取得明棋公司轉投資之股份價值互為沖銷後,所得餘額顯示原告無法取得明棋公司固定資產超過4,295坪部分,此部分之財務 尚未釐清,帳務查核未完成,且明棋公司帳務有異常情形,另原告迄今尚未塗銷第二順位抵押權(即東資地字第64590 號設定),亦未與被告做帳目整併及資產負債的盤點,可知尚不符合兩造所約定第4期款之給付要件,被告依約可拒絕 給付第4期款。另系爭契約係以期別為給付之約定,即第5、6期款之給付係以第4期款的給付完成為前提,原告既尚無請求給付第4期款之權利,第5、6期款自不能逾越前期而先為 請求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兩造不爭執事項為: ㈠曾忠信將其持有之明棋公司股份,以7,700萬元讓與605萬股予官田公司,並於107年8月7日簽訂持股轉讓契約書。 ㈡曾忠信將其持有之明棋公司股份,以6,223萬6,600元讓與489萬股予保利都公司,並於107年8月7日簽訂持股轉讓契約書。 ㈢官田公司尚未給付第4期款1,650萬元、第5期款880萬元、第6 期款220萬元予曾忠信,股份轉讓之證券交易稅4萬1,999元 、18萬8,892元由官田公司代為墊繳,並由官田公司於給付 第4期款時扣減。 ㈣保利都公司尚未給付第4期款1,333萬6,400元、第5期款711萬 2,800元、第6期款177萬8,200元予曾忠信,股份轉讓之證券交易稅18萬6,708元由保利都公司代為墊繳,並由保利都公 司於給付第4期款時扣減。 ㈤被告二人尚未給付原告之股款價金總額合計為4,958萬111元(已扣減被告代繳之證券交易稅)。 ㈥曾子娟將其持有明棋公司股份以76萬3,400元讓與6萬股予保利都公司,並於107年8月7日簽訂持股轉讓契約書。 ㈦保利都公司尚未給付第4期款16萬3,600元、第5期款8萬7,200 元、第6期款2萬1,800元予曾子娟,股份轉讓之證券交易稅2,290元由保利都公司代為墊繳,並由保利都公司於給付第4 期款時扣減。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於107年8月7日簽訂系爭契約,約定曾忠信將其 持有之明棋公司股份,以7,700萬元讓與605萬股予官田公司,以6,223萬6,600元讓與489萬股予保利都公司;曾子娟將 其持有明棋公司股份,以76萬3,400元讓與6萬股予保利都公司,被告尚未給付原告之第4至6期股款價金總額合計為4,958萬111元(已扣減被告代繳之證券交易稅)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契約、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及明棋公司基本資料為證(本院卷第23-39頁、第97-99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不爭執事項㈠至㈦),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堪信 為真實。 ㈡至原告主張系爭契約第4至6期款清償期已屆至,且無第4期款 給付要件未完成之情形,明棋公司帳務亦無異常情形,被 告應依系爭契約第1條第2款之付款方式給付第4至6期款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系爭契約關於第4期款付款方式之約定為:「第四期款(107年11月15日):受讓人(即本件被告)應給付1650萬元整。本款應以受讓人帳務查核完成且無異常為給付要件,本款應扣除受讓人代繳之證交稅或其他移轉之必要費用且第二順位抵押權(即東資地字第064590號設定)塗銷完成為給付要件。本款應以受讓人完成帳務整併及資產負債盤點、公司財產立冊交接完成後、公司董事、公司變更登記(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等)完成為給付要件。」等語(本院卷第23、29、35頁),堪認第4期款之給付要件為:⑴帳 務查核完成且無異常、⑵塗銷第二順位抵押權、⑶被告 完成帳務整併及資產負債盤點、公司財產立冊交接完成後、公司董事、公司變更登記(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等)完成。 ⒉被告抗辯依增補契約第2點,原告應將明棋公司財務上之負 債,調整至僅剩銀行之抵押債務,其餘債務即股東往來 債權則以資產對沖方式顯示於財務報表上,故曾忠信應有足夠之股東往來債權,用以與明棋公司轉投資股份及出售如附表四所示3筆不動產收受之價金對沖等語;惟查,增 補契約第2點前段約定:雙方同意於107年9月30日前將明 棋公司之公司帳目科目、内容…等,調整至雙方所認可之範圍,並移交租約、權狀及其他相關文件(本院卷第197 頁)等語,增補契約中僅約定調整至雙方所認可之範圍,至於雙方認可範圍之內容為何,並無法自前揭約定文字中得知,亦無法推敲出兩造已達成原告應將明棋公司財務上之負債,調整至僅剩銀行抵押債務之合意。被告既為此部分之抗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自應由被告對此 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然被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即難認兩造曾有被告所辯之合意。兩造既無該部分之合意,遽難進而推論原告讓與股份後,曾忠信對明棋公司是否有足夠之股東往來債權,得以對沖明棋公司轉投資股份及如附表四所示3筆不動產售出之對價,為帳務查 核完成之內容。被告前開抗辯,為無理由。 ⒊被告復抗辯原告僅交付官田公司名譽副董事長吳振復有關明棋公司107年1至6月之暫結報表,未依約交付明棋公司 帳務憑證及帳冊相關資料,帳務查核尚未完成云云;然查,丁富村於偵查中證稱:伊為鳳翔公司管理部經理,因明棋公司的會計離職,曾幫忙曾忠信處理105至107年12月初明棋公司的帳務問題,明棋公司的帳務都是由鳳翔公司裡的一位會計湯淑媜處理,明棋公司之傳票、發票及各種表單之會計憑證、總帳、分類明細帳、日記帳、會計師查核報告書等各類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股東會及董事會議事錄都放在鳳翔公司的辦公室,106年以前帳冊都已經交給 明棋公司後手,也有簽收等語(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他字第6283號卷《下稱6283他卷》第167-168頁);吳 振復於偵查中證稱:官田公司與明棋公司周美靜討論買 賣案時,伊為負責財務的人,因伊要瞭解明棋公司的財務狀況,周美靜曾將107年1至6月暫結報表、107年10月12日報表傳給伊,伊曾至鳳翔公司去看明棋公司的帳戶資料等語(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4319卷《下稱14319偵卷》第122-125頁、第133頁);王妙珍則證稱:伊為 官田公司會計部副理,官田公司要伊銜接明棋公司的帳 務交接,伊尚未交接,只是先拿了106年的帳冊,印象中 還有去明棋公司拿106年的稅務資料和扣繳憑單,另明棋 公司有將106年「資產負債表(CPA調整後)1張、損益表 (CPA調整後)1張、試算表(CPA調整後)3張、401表6張、扣繳繳款書4張、各類所得申報回執聯1張、各類所得申報總表1張、不動產買賣合約書1份、發票12本、傳票12本、日記簿1本、總分類帳1本」等財務資料及電子檔交給伊,這部分資料就是去鳳翔公司拿的,當時一起去的還有吳振復、吳芳瑜,其他年度的則沒有,伊並有收到周美靜於107年9月20日下午5時13分許傳送「明棋105年財簽-封面.pdf、明棋105年財簽.pdf、明棋106年財簽.pdf、明棋-王道銀行資料1.pdf、明棋-王道銀行資料2(個人及同關係企業資料表).pdf」等資料等語(14319偵卷第130-132頁),可知被告並非只收到明棋公司107年1至6月份之暫結報 表,尚有107年10月12日之資產負債表、106年之前的相關財務資料。另偵查中曾勘驗時任明棋公司董事長周美靜與吳振復通話之錄音,並製成勘驗筆錄如附表五所示,吳振復就勘驗筆錄所示之內容為其與周美靜之對話內容不爭執,關於附表五編號1之對話,吳振復稱周美靜當時有寄107年1至6月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業額營業人及稅額申報書;就編號2之對話,吳振復稱向周美靜要一些報表(14319偵卷第282-284頁),再審酌吳振復於前開通話中,當 周美靜詢問是否有收到相關資料時,吳振復亦均稱有收到,是難認被告僅收到明棋公司107年1至6月之暫結報表。 被告辯稱僅收到明棋公司107年1至6月暫結報表,帳務查 核尚未完成,為無可採。 ⒋被告另抗辯明棋公司未交付107年度之財務相關資料,惟依 契約約定,第4期款之清償期為107年11月15日,該時會 計年度尚未終了,依公司法第20條規定,明棋公司尚無法製作107年度財務相關資料。被告以未交付107年度財務相關資料抗辯未完成帳務查核,亦難認為可採。 ⒌被告再辯稱原負責明棋公司簽證之會計師林福坤不願就明棋公司107年1至6月之財務報表簽證,可認明棋公司之帳 務有異常情事云云;惟林福坤於偵查中證稱:伊負責明棋公司103年至106年底之簽證,107年9月在臺南市夏都城旅,吳振復希望伊能簽明棋公司107年度的財務報表,如果 官田公司要買明棋公司,明棋公司就變成官田公司的子公司,這部分簽證就要用IFRS簽證規則,伊為小型事務所,只有一位會計師,IFRS需要有三名會計師,且自伊執業以來,均未處理上市上櫃公司或其子公司的簽證,於是婉拒;當時時間為107年後半年,報表尚未結算,伊建議吳振 復可以直接找大型會計事務所簽核;至於明棋公司的報表有沒有瑕疵,會計師在簽證時如果有發現瑕疵,就會要求改正,所以伊不會去推論明棋公司財務報表有瑕疵,而伊在負責明棋公司財務報表簽證時並無瑕疵等語(6283他卷第153-155頁)。依林福坤所述,其與吳振復會面時為107年9月,當時107年報表尚未結算,伊之所以拒絕簽核明棋公司107年度的財務報表,係因明棋公司將會成為官田公 司的子公司,所使用的簽證為需要三名會計師之IFRS簽證,林福坤所經營之會計事務所僅有一名會計師,無法處理IFRS簽證,遂予以拒絕。是以,林福坤拒絕簽證,非因明棋公司之報表有瑕疵,被告此部分之辯詞,並無可採。 ⒍至被告抗辯原告未塗銷第二順位抵押權,原告未完成第4期 款之給付要件等語;按解釋意思表示,固須探求當事人 之真意,不能拘泥於所用之文字,但所用之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所用之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5號判決意旨參照 )。兩造於系爭契約約定第4期款之給付日期為107年11月15日,已如前述,而依兩造於107年9月11日簽訂之增補契約第5點約定為:出讓人(即本件原告)並應於107年11月15日完成二順位塗銷,必要時得由受讓人(即本件被告)代償(本院卷第197頁)等語,可知兩造已於該增補契約 第5點中明確記載負有塗銷第二順位抵押權義務之人為原 告,塗銷期限為系爭契約約定之第4期款給付期限107年11月15日,雖然後段中記載被告得於必要時為代償,但此亦僅係約定被告於必要時得為代償,並無變更由被告負塗銷或原告免除塗銷該第二順位抵押權之義務,原告亦未對此有利於己之事實提出其他事證以為證明,堪認受讓人即被告若基於其利益考量,雖非不可代償第二順位抵押權之債務,以達到盡快塗銷該第二順位抵押權之目的,然尚難由增補契約第5點後段之約定,認兩造業已將塗銷抵押權之 義務由原告方轉嫁至被告方,原告仍須將該第二順位抵押權塗銷後,始得請求被告給付第4期款。原告主張依增補 契約第5點後段文字,認被告既亦得自行塗銷該第二順位 抵押權,則原塗銷第二順位抵押權之約定已非第4期款之 給付要件等語,尚難認為有據。被告抗辯原告未將第二順位抵押權予以塗銷,尚未完成第4期款之給付要件,應有 理由。 ⒎依上所述,第4期款之給付要件包括:⑴帳務查核完成且無 異常、⑵塗銷第二順位抵押權、⑶被告完成帳務整併及 資產負債盤點、公司財產立冊交接完成後、公司董事、公司變更登記(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等)完成,然原告迄今尚未完成第⑵點之「塗銷第二順位抵押權」之給付要件,堪認尚與請求第4期款之給付要件不符,故原告依系爭契 約請求被告給付第4期款,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再查,系爭契約就第1、2、4期款下方有約定給付要件,第3、5、6期款則無約定給付要件,惟第1至6期款均有明文約定時限,足見兩造於締約當時,即合意依進程完成各階段約 定之要件做為付款條件。倘認定第5、6期款已屆系爭契約約定之清償期,但毋庸完成第4期款所約定之給付要件,原告 於無法請求第4期款之情形下,可向被告請求給付第5、6期 款,無異架空第4期款明定給付要件之本意,尚非允洽。是 第4期款之給付要件尚未完成,原告自亦不得請求被告給付 第5、6期款,應可認定。 五、綜上所述,原告尚未塗銷第二順位抵押權,與第4期款之給 付要件不符,且第5、6期款為第4期款以後之款項,解釋上 仍應待原告完成第4期款所約定之給付要件始得請求。因此 ,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第4至6期款,及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一併駁回之。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之其他主張,陳述並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不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一: 原告主張官田公司應給付曾忠信之金額及利息 序號 金額(新臺幣) 遲延利息起算日 年息 備註 1 16,269,109元 107年11月16日 5% 第4期款扣除證券交易稅41,999元、188,892元 2 8,800,000元 107年12月16日 5% 第5期款 3 2,200,000元 108年7月2日 5% 第6期款 附表二: 原告主張保利都公司應給付曾忠信之金額及利息 序號 金額(新臺幣) 遲延利息起算日 年息 備註 1 13,149,692元 107年11月16日 5% 第4期款扣除證券交易稅186,708元 2 7,112,800元 107年12月16日 5% 第5期款 3 1,778,200元 108年7月2日 5% 第6期款 附表三: 原告主張官田公司應給付曾子娟之金額及利息 序號 金額(新臺幣) 遲延利息起算日 年息 備註 1 161,310元 107年11月16日 5% 第4期款扣除證券交易稅2,290元 2 87,200元 107年12月16日 5% 第5期款 3 21,800元 108年7月2日 5% 第6期款 附表四: 周美靜出售之不動產 編號 不動產坐落地號及建號 應有部分 出 售 日 期 出售價金 買 受 人 所有權移轉登記日 1 臺南市○區○○段0地號土地 101/10000 107年8月17日 2,035萬元 (給付訂金35萬元) 楊家為 107年10月9日 臺南市○區○○段00○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4樓建物 全部 2 臺南市○區○○段0地號土地 91/10000 107年8月29日 2,550萬元 宇叡公司 107年10月31日 臺南市○區○○段00○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4樓建物 全部 3 臺南市○區○○段0地號土地 92/10000 107年9月8日 2,100萬元 鳳翔公司 107年11月6日 臺南市○區○○段00○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5樓建物 全部 附表五: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319號案110年8月17日勘驗筆錄 勘驗內容:周美靜於該案提供之通話錄音 編號 勘驗內容 1 證四 107.8.3下午4:58周美靜與吳振復通話 周:喂!吳副董,您好! 吳:周小姐,你現在已經在家還是在…,剛剛在… 周:喂… 吳:嘿… 周:您說,吳副董… 吳:對對… 周:您有沒有收到mail? 吳:現在,剛剛收到… 周:好好,那,就是全部12頁,我連那個,就是今年到現在跟 去年的401報表都一起過去。 吳:這樣哦!ok! 周:好好,再麻煩您了,謝謝! 吳:bye~bye~ (109偵14319卷第259-260頁) 2 證六 107.8.8上午8:25吳振復與周美靜通話 周:吳副董,你好,早! 吳:周小姐好,你那個資料我收到了。 周:好! 吳:幾項東西,麻煩你看能不能幫我整理一下,106年財簽… 周:什麼東西,對不起,我聽不清楚… 吳:財簽,會計師的那個財簽報告。 周:財簽應該有到去年的,105年的,對對對! 吳:106年。 周:106年,好,好! 吳:106年財簽和財產目錄。 周:好! 吳:那個財務報表,因為那個資料我還要去… 周:我把近三年的財簽稅跟104好不好? 吳:104不用,財簽就好了! 周:104不用。 吳:那財產目錄… 周:好,ok! 吳:那你們那個財務報表什麼時候可以完成,報表可以給我? 周:應該… 吳:最慢9/25號以前應該ok吧! 周:好,ok!Ok! 吳:那你昨天謄本正本要給我。 周:好! 吳:那你那個4、5樓的話… 周:謄本正本…,我那次請楊建築師拿過去的那個,因為我是 從網路上申請的 吳:網路上申請的… 周:我是會直接印下來,或者是我把檔案直接mail給你? 吳:也可以啊,檔案mail給我。 周:好,ok! 吳:那你那個4、5樓要轉出去的,什麼時候會轉啊? 周:我今天會跟會計師討論,我今天早上要去找會計師討論。 吳:好吧!你跟他討論,那你也跟他講說,我們會接啦!以後 跟他討論以後的帳是不是一起配合。 周:ok,我跟他講完,把他的電話再給您。 吳:ok,好! 周:ok,好,那就先這樣子! 吳:那些資料麻煩會計馬上快點,因為我9月底就要給你們合 併報表,整理資料我都還有。 周:好! 吳:好不好,就這樣,那匯款的話應該12點存到,匯了我馬上 跟你聯絡,應該不用10點啦!現在才2點。 周:好,ok,謝謝! 吳:那你這些資料,麻煩也快一點幫我裝過來?好不好? 周:好,可以可以! 吳:我盡快跟他討論一下裡面内容怎麼弄,你們那個科目的内 容好不好? 周:好,好! 吳:麻煩你了! 周:好,謝謝! 吳:byebye 周:byebye (109偵14319卷第260-263頁) 3 證十 107.10.18下午5:21吳振復與周美靜通話 吳:周小姐。 周:吳副董,您好! 吳:xx有跟你說嗎?我那天說,那個上次,丁經理過來時說我 們會計師會過去看帳。 周:對對,上次有說會計師會過去看。 吳:現在是說,我們會計小姐跟你們湯小姐說,好像她不知 道,妳要不要跟她交代一下? 周:說湯小姐說她不知道是嗎? 吳:對! 周:好,有可能,沒關係,看我們會計師什麼時候要過去,或 者,我跟那邊說一下。本來丁經理是知道的,是說那天講 完他星期二出國。 吳:那這樣帳何時可以看? 周:隨時都可以啊!看你! 吳:這樣喔,那這樣的話我下禮拜過去! 周:你說什麼時候,我跟他說一下! 吳:下禮拜! 周:下禮拜,我跟他說那下禮拜,就下禮拜一之後都會過去, 好嗎? 吳:好ok好、好。 周:好,ok。 吳:謝謝!麻煩你了。 周:好,不客氣,byebye 吳:byebye (109偵14319卷第263-264頁) 4 證十二 107.8.9下午1:21吳振復與周美靜通話 周:喂! 吳:周小姐,你好,我官田鋼鐵吳… 周:吳副董,您好! 吳:你說那個財簽,我昨天麻煩你的那些資料,還沒有拿到。 周:有,今天陳副總有來跟我們核對面積,那我有整包資料我 有請陳副總幫我帶回去。 吳:ok好,謝謝! 周:那我有把會計師和我們會計的電話也寫在裏面。 吳:ok! 周:那副董我再請問您,昨天請我們小姐寄謄本,不曉得您有 沒有收到? 吳:有,有收到了 周:好,那有什麼問題我們再互相聯繫討論。 吳:對,那我要請教你,就是那個,目前你們那個4樓財產什 麼時候會移轉? 周:我們就是最近這幾天會開始請代書作業了 吳:請代書作業了 周:對對 吳:那ok,麻煩你了 周:謝謝!謝謝! 吳:bye bye 周:bye bye (109偵14319卷第264-26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