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泰源綠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國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原 告 泰源綠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雄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陳思紐律師 蕭人豪律師 被 告 王雲英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李羽加律師 陳秀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0月00 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原告於113年6月11日具狀表示撤回訴 訟,故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