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陳薇

原告
泰源綠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雄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俊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妍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思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蕭人豪律師
被告
王雲英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李羽加律師

陳秀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5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原告於113年6月11日具狀表示撤回訴訟,故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