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陳開瑜、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張睿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原 告 陳開瑜 被 告 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7,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96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支付命令聲請費,尚應補繳100,468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