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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林福來

  • 當事人
    陳開瑜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原 告 陳開瑜 被 告 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7,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96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支付命令聲請費,尚應補繳100,468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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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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