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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林福來

原告
陳開瑜
被告
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睿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7,1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96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支付命令聲請費,尚應補繳100,468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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