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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王淑惠

原告
陳吳碧珠
原告
陳文德
原告
陳文彬
原告
陳文成
被告
許元碩
被告
巨豐工程行即郭芝羽
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
被告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訴訟代理人
尤昱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被告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IU TE-YIN(劉德音)
訴訟代理人
張宇維律師
被告
國聯保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玖漢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良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2年3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6號傷害致死刑事案件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3月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事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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