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號
- 原告
- 陳吳碧珠
- 原告
- 陳文德
- 原告
- 陳文彬
- 原告
- 陳文成
- 被告
- 許元碩
- 被告
- 巨豐工程行即郭芝羽
- 訴訟代理人
- 陳秉宏律師
- 被告
-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聖
- 訴訟代理人
- 尤昱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華律師
- 被告
-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LIU TE-YIN(劉德音)
- 訴訟代理人
- 張宇維律師
- 被告
- 國聯保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玖漢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黃良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12年3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6號傷害致死刑事案件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3月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事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