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吳碧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 告 陳吳碧珠 陳文德 陳文彬 陳文成 被 告 許元碩 巨豐工程行即郭芝羽 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 被 告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訴訟代理人 尤昱婷律師 陳國華律師 被 告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IU TE-YIN(劉德音) 訴訟代理人 張宇維律師 被 告 國聯保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玖漢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良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2年3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6號傷害致死刑事案件之 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3月6日裁定 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事件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停止訴訟裁 定撤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