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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吳金芳

原告
蔡瑞生
被告
艾力特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騰徽
被告
天乾製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子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45,696元,此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79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81至9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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