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蔡瑞生、艾力特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劉騰徽、天乾製藥有限公司、顏子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32號 原 告 蔡瑞生 被 告 艾力特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騰徽 被 告 天乾製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子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45,696元,此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見 本院補字卷第79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 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81至9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崇文